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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4月4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且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有停车泊位均应当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住小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泊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依法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有固定停车泊位的,优先在停车泊位上配套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没有固定停车泊位的,鼓励在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当为新能源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原文标题:《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记者:陆续 )
来源 | 城市晚报
原标题:《5月1日起,长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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