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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单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我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进一步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广西通过后台直接调整费率的方式,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零成本享受政策。2023年1-3月,我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共减征10.30亿元。其中,减征失业保险费7.91亿元,惠及28.28万家用人单位、473.41万名职工;减征工伤保险费2.39亿元,惠及26.84万家用人单位。
记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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