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9岁的赵女士与霍某于2021年5月20日结婚,次年3月,两人的爱情结晶,女儿出生。不同于恋爱期间的甜蜜,婚后,在赵女士查出怀孕后几天,丈夫就因生活琐事对她大打出手。结婚至今,一共两年多的时间,丈夫对她实施家暴的次数竟然高达16次之多!期间,赵女士也曾想过离婚,但是因为每次家暴完,丈夫都跪着哭诉哀求,而由于心太软,导致自己没有在丈夫最开始家暴的时候就下定决心离婚。
今年4月24日晚上,最后一次被家暴,起因是因为霍某对两人前不久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了,尾随妻子,将其拖至车上,带到酒店欧打致重伤昏迷,后赵女士被民警送至四川现代医院抢救。因赵女士病情严重,医生给她做手术并输血的同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手术后第三天,赵女士才苏醒过来。这次家暴,导致赵女士左肝广泛挫裂伤伴出血,十二指肠挫伤伴破裂,肺挫伤,蛛网膜下出血,左肾挫伤,左侧第6-8肋骨骨折,脑震荡等。虽然已经过长达几个月的治疗,但是,赵女士余生都要挂着粪袋生活。
2023年5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该局指派有关人员对赵女士腹部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赵女士腹部损伤已经达到重伤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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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霍先生的父亲声称,儿子对媳妇相当好,每个月要给媳妇8000元零花钱,供她到全国各地游玩,反而是媳妇在外面抽烟喝酒很少回家,有时甚至是夜不归宿,没有家庭责任感,又不带小孩子,平时,小孩都是爷爷奶奶帮忙照看。儿子平时在外辛苦工作,回家后还要一起照顾年幼的孩子,整个家庭全靠儿子挣钱支撑。
至于最后一次家暴,霍某的父亲称,事发当晚儿子看到媳妇喝醉摔了一跤,就上前去将媳妇扶起送到酒店,并给媳妇买了止痛药,还开车将媳妇送到医院去了。但是,对于公公所说的这一切,赵女士均予以否认。
目前,霍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遭遇家暴后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1、家暴绝不是家务事,轻微的家暴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殴打孕妇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了偶然的轻微家暴行为,受害者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发布《家暴告诫书》,然后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施暴者予以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2、严重的家暴行为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两人婚后两年多的时间,霍某多次对妻子进行家暴,赵女士被丈夫砍伤头部、被烫砂锅淋身等等,而最后这一次家暴,赵女士更是被丈夫打的险些失去生命,被司法机关鉴定为重伤二级。赵女士的遭遇,已不是一般的、轻微的家暴行为,而是涉及刑事犯罪。霍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霍某将面临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霍某长期家暴妻子,但是,并没有造成妻子轻伤以上的后果,则霍某涉嫌虐待罪,将以此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家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家暴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定准予离婚的事由之一。本案中,霍某在婚后不久就开始家暴妻子,甚至在妻子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因为生活琐事对妻子大打出手,现在更是因为不满意妻子提出离婚,而差点要了妻子的命!作为赵女士而言,可以提供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作为丈夫对自己家暴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无意外,赵女士的离婚诉求会获得法律支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赵女士作为受害方也会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女子一旦遭遇家暴,绝对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也祝赵女士早日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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